有傳媒報道指僱員(包括醫護人員)如感染嚴重新型傳染性病原體呼吸系統病(新型冠狀病毒)將無法獲得《僱員補償條例》下的保障,政府發言人澄清時指,《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或患上條例所指定可獲補償的職業病以致受傷或死亡,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負起該條例下的補償責任。縱使嚴重新型傳染性病原體呼吸系統病並不屬於上述條例所指定可獲補償的職業病,但條例第36條訂明,僱員若染上疾病,縱然不是指定可獲補償的職業病,如符合該條例所指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損,則該僱員仍可根據條例向僱主追討補償。
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染上或懷疑染上新型冠狀病毒,應即時通知僱主以便僱主向勞工處呈報。
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染上或懷疑染上新型冠狀病毒,應即時通知僱主以便僱主向勞工處呈報。僱員若發現或懷疑僱主未有向勞工處呈報其個案,可直接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以作跟進。政府僱員方面,如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染上有關疾病,政府作為僱主會根據相關法例(包括《僱員補償條例》或有關退休金法例)及聘用條款給予補償。
勞工處了解社會上有修改法例的建議,亦就修改法例進行探討工作。不過,在訂立新的職業病時,必須同時於法例内清楚訂明該疾病會確切地對從事甚麽行業及工序的僱員構成風險,並訂明僱員須在指定期間内受僱從事該些行業或工序。由於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仍在發展,有待其醫學及流行病學有明確定論後才可進行修改法例,而過程中亦需與持份者(包括保險業及相關行業僱員僱主)相討細節。勞工處會密切留意上述發展,並於適當時間與持份者商討有關法例的修訂。
資料來源: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