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大連彭姓男子不滿公司5年無加人工,於是提前30日向人事部提交辭職信,文末寫有「請批示」字樣,但離職一個月被公司指其曠工,要求向公司賠償2.9萬元(約3.57萬港元)經濟損失。法院認為彭男的表達方式是「協商」而不是通知公司自己要辭職,故判他敗訴,並且需要向公司賠償。
去年3月,彭男向人事部提交了書面辭職信,而辭職信範本是他從網絡下載及改寫而成,信末寫的「請批示」字樣原封不動。彭男翌月執包袱離職,但5月收工法庭傳票,原來公司狀告他曠工,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9萬元。
大連金州區人民法院認為,彭男提交的辭職信寫上「請批示」字樣,故屬於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不符合「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法院因此判定,這是雙方未協商一致,而彭男為屬於曠工,須向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內媒《工人日報》報道,看似差不多的文書內容,在勞動者維權時卻會帶來「差很多」的結果,而律師提醒,慎用「申請」、「批示」、「請求」等詞語,對於格式條款,要敢於提出疑問,謹慎簽字。
資料來源: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