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求職者近日向facebook群組「奴工處」投稿,指自己近日到一間大型資訊科技公司應徵「普通officer位」,主要負責會計報告。在面試期間,經理表示,「預咗一個月要有一個星期要OT」,而自己當時覺得沒有問題。豈料經理隨後竟再表示,「你預咗每個月有一星期要OT,但我哋唔會補錢補假畀你㗎,因為呢啲係你嘅職責同份內事嚟㗎!」
相關帖文隨即引起熱議,有網民留言指「唔緊要,咁個底薪再加多啲」、「答佢:OT係呢度員工嘅份內事??唔怪之做到你咁黐線啦」、「叫高啲薪水,唔請係咁先,閃人」、「如果係咁,即刻話我想改番我期望人工,改高啲」、「咁做完份內事係唔係可以收工?」、「OT以外(即係正常返工時間)是否我嘅份外事?」等。有人則指「其實多數it公司都係咁,只係講到出面好似有啲奇怪咁囉」、「Ok啦,講明先,大家你情我願先簽約」、「好多會計post都要OT,不過講到佢咁mean,就可以直接skip」等。
另有人則分享指,「從來不OT。試過見工既時候,有HR問我介唔介意OT,我好老實咁答:『間中OT去解決突發問題,我唔會介意,但係如果係長期OT既話,就代表公司既time management有問題,管理層係安排工作嘅時候,唔應該預計所有工作都需要加班完成,如果係咁即係公司嘅人手根本唔足夠』」,又指自己最終仍獲聘。
根據《僱傭條例》在僱員就職前,僱主必須向他詳細說明僱用條件,包括工資率、超時工作的工資率及任何津貼(無論以按件、按工、按時、按日、按週或其他方式計算);工資期;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及如僱員享有年終酬金,則有關年終酬金、部分年終酬金和酬金期的資料。不過,現有法例並無明文規管僱員加班的補償。
帖文來源:「奴工處」
資料來源: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