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一名張姓男子,今年3月下班前遞交「自願離職書」,但回家就後悔,2個小時後他潛入公司,偷走辭呈,法庭審訊時,他辯稱公司還未同意其辭職,他還是員工,只是拿回「屬於自己的」辭職書。法官認定其竊盜犯行,但審酌被告不懂法律,且公司讓他簽署不公平契約,他辭職後反悔又想要彌補才法,依竊盜罪判處拘役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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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歲張姓男子2011年到台中某家專門製造改裝避震器公司上班,2018年3月23日晚間8點,他下班後被叫進主管陳姓課長辦公室內,以「另有生涯規劃」為由簽下自願離職書,陳課長同意他離職後接下,將文件放在辦公桌的軟墊下。
張男離開後才想到,自己在進公司時曾簽下合約,如果沒有工作滿3年離職,就要賠償公司5萬8千元(約港幣1.4萬)。他不甘要賠錢,當晚10點又回到公司,偷偷跑進無人的辦公室,將自願離職書拿走離開。陳姓課長發現文件不見,調閱監視器發現竟是張男拿走,提告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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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酌張男偷竊行為明確,判決書指出,該公司沒有專門人事部門,會計部門也僅接受指示,辦理員工勞健保及薪資發放工作,陳課長已是張男主管,且張男辭職之事與負責人討論過,已有受理及同意其離職的權利,且陳課長也說當晚他就已同意張某的離職,因此法官認定,辭呈已屬公司所有,張男竊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