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是「三八婦女節」,懷孕婦女或會更感觸。現行勞工法例下,除僱員犯嚴重過失,否則禁止僱主解僱懷孕員工。但有公司以法律漏洞,稱「業務縮減」不與工作超過十年的懷孕合約工續約,逃避給予有薪產假,在現行法律下亦不屬犯法。有工會呼籲政府修改十四周產假法例時,一併審視《僱傭條例》對生育保障的部分。也有婦女組織提出修改法律定義的「解僱」,把不與懷孕合約工續約列為解僱,保障懷孕合約工。
不視為解僱 走法律漏洞
周小姐在中國旅遊集團轄下物流公司任職超過十年,於一七年三月更升為物流業務總負責人,多年來以一年合約聘用,合約期為一月至十二月,物流部全部同事亦以一年合約方式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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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於一八年三月確認懷孕,通知僱主預產期為十一月二十一日。懷孕期間她繼續工作,並定期請假作產檢,公司及總經理並無表示任何不滿。其後至十一月,公司稱「業務縮減」不與她續約,後來得悉公司裁減了兩名倉庫保安員,周小姐不禁質疑不是裁減某部門或某些相關崗位的僱員,而是把整個物流業務的總負責人裁減。
因《僱傭條例》法例並無列明合約員工不獲續約被視為解僱,故此僱主並無犯法,不獲續約的員工無法循《僱傭條例》追討僱主。
協助周小姐的職工盟主席吳敏兒認為,該公司以「不續約不犯法」的法例漏洞,逃避給予產假和薪酬等福利。她更形容為「剝削」,指政府應盡快修補法例漏洞,「修改十四周產假法例時,一併審視《僱傭條例》對生育保障的部分,加入不與懷孕合約工續約列為不合法不合理解僱,保障懷孕合約工」,從而改善政策,鼓勵市民生育。
新婦女協進會外務副主席胡穗珊表示,透過修改法律定義的「解僱」,把不與懷孕合約工續約列為解僱,可進一步保障懷孕合約工。
勞工處回覆表示,勞資雙方可因應雙方各自的考慮商討在定期合約屆滿後是否續約,僱主或僱員在定期合約屆滿後不續約或不另定合約,並不會被視為在僱員懷孕或放取產假期間解僱或辭職,可享有的福利和保障便會隨合約屆滿而停止,又指會按社會的轉變和經濟發展的步伐,不時檢討《僱傭條例》。
資料來源《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