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打工仔以炒散及兼職等方式工作的比例趨升,非連續性合約的僱員比例達6.9%,勞工處提出重啟檢討連續性合約,並按照3個方向檢討,包括下調連續性合約規定中的每周工時18小時,或改以4周為一個計算單位,又或按比例計算未達連續性合約規定的僱員福利。換言之,打工仔在4周內達到72小時總工時,便可滿足連續性合約的要求,獲取僱傭福利。
勞顧會僱員代表之一、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鄧家彪指出,僱員及僱主代表,以及勞工處均認同應優先探討將連續性合約規定以4周為一個計算單位,只要僱員4周內達到一定總工時數便可享有僱傭福利。
政府統計處2021年3月的統計,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的統計期間,有203,500名僱員不是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佔整體打工仔6.9%。
其中,每周工時不足18小時者有155,800人,佔5.3%;每周工作18小時或以上但工作少於4周的打工仔有37,800人,比例1.3%;工作4周或以上且每周工時超過18小時但非連續者有9900,佔0.3%。
在最新一次勞顧會上,勞工處提出3個檢討方向,包括下調連續性合約規定中的每周工時18小時,或改以4周為一個計算單位,或按比例計算未達連續性合約規定的僱員福利。
鄧家彪表示,在相關會議討論中,僱員代表、僱主代表及勞工處均同意檢討此議題,認同優先檢討將4周作為一個計算單位,即打工仔在4周內達到72小時總工時便可享有僱傭福利。他透露僱員代表希望爭取到更低的總工時規定,例如64小時等。今次檢討達成共識的機會較大,因現時社會關注勞動力不足問題,若能改善打工仔待遇,將有助於釋放勞動力,達致雙贏。
他稱,不少僱主利用連續性合約漏洞,安排僱員在集中數日內超長時間工作後休息,例如工作24小時休息24小時,但不滿足規定下每周連續工作18小時的條件;亦有僱主安排僱員首3周正常工作,但至第4周不工作或極少工時,從而避開連續性合約規定,免去僱員福利。若能改成以4周為一計算單位,則可避免相關漏洞。
《僱傭條例》規定,僱員如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每周工作18小時或以上,便被視為以連續性合約受僱,俗稱「418」。勞顧會曾在2013至2014年探討不同建議,但勞資雙方委員代表未達成共識。
資料: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