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及福利局長羅致光昨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將《僱傭條例》的法定產假由目前的10個星期增至14個星期,以及就「流產」的定義及產前檢查的證明文件作出兩項技術性修訂。
就延長法定產假方面,條例草案建議新增四個星期產假,讓合資格僱員在緊接10個星期的產假之後放取,並以現時法定產假薪酬的比率,即僱員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計算就延長法定產假的額外產假薪酬,以每名僱員36,822元為上限。僱主須在正常糧期向合資格僱員支付上述額外產假薪酬。
圖片來源:網絡
羅致光指出,將額外產假薪酬設於36,822元的上限,是考慮到此上限基本上相等於每月工資50,000元的僱員在四個星期內可得的五分之四薪酬;而每月工資在50,000元或以下的僱員,佔全港女性僱員人數約95%。該上限會不時作出檢討。雖然條例草案設有該上限,但僱主可以在僱傭合約給予僱員高於上限的款額,就如不少僱主願意給予全薪產假一樣。
政府將會以報銷形式承擔條例草案的額外產假薪酬,有關的發還安排將以行政措施處理。
圖片來源:網絡
除此之外,草案亦建議兩項技術性修訂,包括將《僱傭條例》「流產」的定義由「懷孕28個星期內」更新為「懷孕24個星期內」,讓懷孕24個星期或以後產下不能存活嬰兒的女性僱員,在符合其他所需條件的情況下,有權獲得產假;以及接受產前檢查的僱員如能出示(醫生證明書以外的)到診證明書,便有權獲得疾病津貼。
至於《僱傭條例》與生育保障條文有關的其他安排,將按現行模式繼續運作。
圖片來源:網絡
據了解,延長法定產假的建議能讓在職母親有更多時間陪伴和照顧初生嬰兒,對她們有正面的影響。另一方面,由於政府會全數承擔額外產假薪酬,故此有關僱主所須承擔的其他額外成本應甚為輕微。粗略估計每年約有27 000名女性僱員會受惠於有關安排。所以,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政府這個對女性僱員及整體社會都有利的建議。
除條例草案外,當局亦計劃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財委會)申請撥款,以開發「發還產假薪酬計劃」所需的資訊科技系統;羅致光預計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及財委會通過有關撥款後,需要約18個月完成建立發還款項的機制。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