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務總署現聘行動助理,月薪14,610元。職責將會負責協助執行有關《雜類牌照條例》(第114章)、《賭博條例》(第148章)、《旅館業條例》(第349章)、《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376章) 、《遊戲機中心條例》(第435章)、《床位寓所條例》 (第447章) 及《卡拉OK場所條例》(第 573章)的執法職務和規管工作;協助準備就有關非法場所提起訴訟的法庭文件;接收以及協助調查有關非法場所的電話投訴;及管理有關懷疑非法場所的紀錄及準備統計報告。
申請人持有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或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E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通曉一種外語/方言,並達致母語水平;懂打字及電腦操作;具至少兩年在執法機構/政府部門執法工作的經驗,具調查及偵緝工作經驗者優先。
申請人如獲錄用,將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受聘,為期12個月。如圓滿地完成合約,並在合約期內持續維持良好的工作表現及行為,則在合約圓滿結束後可獲約滿酬金。該筆酬金,連同政府按照《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的規定為受聘人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所作的供款,會相等於合約期所得底薪總額的百分之十。至於其他福利,將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截止申請日期 5 月 24 日,更多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