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辭職時需要口頭或書面通知上司,以作計算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一般而言為一個月通知期。有網民於網上討論區發文指家人向上司請辭時,遭遇不公平對待。其他同事請辭只需一個月通知期,惟其家人請辭時需兩個月通知期,並拒絕接納,事件惹來網民熱議。
有網民於網上討論區發文,指其妹妹日前找到新的工作,於是向上司請辭。但其上司指尋覓同事接手需時,要求她需兩個月通知期,並拒絕其請辭。由於已經找到新的工作,故沒可能答應兩個月通知期,否則等於放棄新工作。而上司更表示她工作了5年多,會增加其花紅,希望她可以留下來。但對於花紅加幅則未有提及。同時,妹妹亦發現其他同事向上司請辭皆只需一個月通知期,但自己則被拒絕,認為是雙重標準。她表示,將會再次向上司遞信,相信上司會再次挽留。故發文詢問網友意見。
帖文惹來網民熱烈反應。網民一面倒指出上司處理方式有問題,「老闆無權單方面更改聘用條款,包括一個月通知期變成兩個月」、「佢祗(只)可以拒絕早走或者通知期放假」、「無得唔畀人辭職喎」,亦有網民建議與新公司作商討,「你可以同新公司商量嘅,一來好嚟好去,二來可以再上去同新老闆傾多一次,問佢意見,」、「你要走無人可以留你,不過處處留一線,日後好相見姐,話晒好來好去嘛」。
不過根據勞工處制定的《僱傭條例》,如果受僱人士與公司簽訂的合約屬於連續性合約(即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且每星期工作最少18小時),僱員則需要依據合約上《終止僱傭合約》一欄所列明的離職通知期,事先知會公司離職事宜。如果僱主和僱員能夠就通知期一事達成共識,便可縮短通知期或豁免支付代通知金。
資料來源: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