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贏輸以外的真正需要(上)
這些年來,可以看到政府、社區和商界都不斷推廣調解,並指出使用調解無論對個人或商業都有相當大的優點,當中包括便捷、保密、有彈性的解決結果和創造雙贏。然而,調解解決爭議對企業或個人所帶來的優點,未必人人都能夠了解,導致社會上仍未十分普遍使用調解這個解決方法。故此,筆者希望透過一個去年審結的商業爭議,跟大家分享調解跟傳統爭議解決方式的分別,以及調解可以如何發揮對當事人利益的最大保障。
去年有一宗頗為矚目的誹謗案件審結,被告被裁定誹謗罪罪成,要賠償三百萬港元及支付原告的八成訟費。業內人士估計,原告一方的訟費約四千萬港元,連同判決的賠償及本身需付的訟費,被告須支付雙方訟費合共可達九千萬港元。案件自2010年,原告曾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訴訟,控告被告惡意中傷及誹謗,並要求賠償損失五億六千萬港元,事件擾攘達六年之久。被告表示,儘管終於「昭雪」,但是六年來其市場不斷萎縮,不僅連續虧損六年,而且此次裁決僅三百萬港元的賠償與原本申訴索償的金額相差甚遠。更重要的是,如果真如外界估計,被告一方的訟費約四千萬港元的話,在扣除賠償的三百萬港元和被告支付的八成訟費後,原告仍需要負責數以百萬元計的費用,真是得不償失。
原告在漫長的六年訴訟中,所消耗的人事和財政資源,加上對聲譽和業務的影響,肯定比訟費支出更加巨大,沒法可以彌償。筆者認為,此案件的裁決換來的絕對是雙輸的結果,也應該不切合雙方和他們的法律團隊當初選擇訴訟的預期。無奈的是,在實際經驗中,大部分的商業訴訟也是大同小異。
由此可見,一直以來用「對抗式的爭議解決方式」,對簿公堂,容易弄至雙輸的局面。正因為這樣,調解這種「非對抗式的爭議解決方式」應運而生,締造雙贏,這往往是當事人的真正需要。由於篇幅所限,筆者在下一期專欄再跟大家分享當事人可怎樣用調解帶來正面的結果。
撰文:羅偉雄
資深國際商業顧問及糾紛解決專家,擁有近三十年公共行政、人事、衝突及國際貿易管理的經驗,為香港和解中心會長、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副主席、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中國國際商會東莞市商會顧問、澳門科技大學客席高級講師、前海法院專家陪審員、亞洲調解協會上屆主席、首席調解培訓師、首席評審、專業調解員及仲裁員。
去年有一宗頗為矚目的誹謗案件審結,被告被裁定誹謗罪罪成,要賠償三百萬港元及支付原告的八成訟費。業內人士估計,原告一方的訟費約四千萬港元,連同判決的賠償及本身需付的訟費,被告須支付雙方訟費合共可達九千萬港元。案件自2010年,原告曾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訴訟,控告被告惡意中傷及誹謗,並要求賠償損失五億六千萬港元,事件擾攘達六年之久。被告表示,儘管終於「昭雪」,但是六年來其市場不斷萎縮,不僅連續虧損六年,而且此次裁決僅三百萬港元的賠償與原本申訴索償的金額相差甚遠。更重要的是,如果真如外界估計,被告一方的訟費約四千萬港元的話,在扣除賠償的三百萬港元和被告支付的八成訟費後,原告仍需要負責數以百萬元計的費用,真是得不償失。
原告在漫長的六年訴訟中,所消耗的人事和財政資源,加上對聲譽和業務的影響,肯定比訟費支出更加巨大,沒法可以彌償。筆者認為,此案件的裁決換來的絕對是雙輸的結果,也應該不切合雙方和他們的法律團隊當初選擇訴訟的預期。無奈的是,在實際經驗中,大部分的商業訴訟也是大同小異。
由此可見,一直以來用「對抗式的爭議解決方式」,對簿公堂,容易弄至雙輸的局面。正因為這樣,調解這種「非對抗式的爭議解決方式」應運而生,締造雙贏,這往往是當事人的真正需要。由於篇幅所限,筆者在下一期專欄再跟大家分享當事人可怎樣用調解帶來正面的結果。
撰文:羅偉雄
資深國際商業顧問及糾紛解決專家,擁有近三十年公共行政、人事、衝突及國際貿易管理的經驗,為香港和解中心會長、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副主席、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中國國際商會東莞市商會顧問、澳門科技大學客席高級講師、前海法院專家陪審員、亞洲調解協會上屆主席、首席調解培訓師、首席評審、專業調解員及仲裁員。
Posted on 14 Feb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