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贏輸以外的真正需要(下)
調解可以說是談判以外唯一的「非對抗式的爭議解決方法」,它是由獨立的第三者,在公平及保密原則下,協助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經特定程序解決爭議。調解員促進雙方溝通,理解爭議和關注之處,最後協助找出各方均接受的解決方案,達成和解。由於並非判決錯與對,更不需要尋找證據以攻擊對方,雙方不再是站在訴訟中的敵對位置。一位稱職的專業調解員,善於製造適合的機會協助雙方理解大家的需要和困難,繼而合作解決問題。
如果選擇以調解解決爭議,將有機會締造雙贏結果和避免訴訟所帶來的多種傷害,包括:
一. 減省昂貴的訴訟費用:
調解程序是相當便捷、可以說是十分價廉物美。調解可以為雙方減省超過八成的訴訟費用。
二. 免除訴訟壓力:
訴訟的結果一般都是沒法估計的,所以對爭議雙方及他們的法律代表構成巨大的壓力。相反,調解本身並不是分輸贏,所以可以大大減低訴訟雙方及法律代表的風險和壓力。
三. 減少公司資源消耗:
雙方必須投放大量的資源在處理訴訟相關事宜上,嚴重影響公司運作。對於中小企或個人來說,訴訟對會佔用大部分的資源,導致沒有剩餘資源處理日常運作和發展。
四. 確保商譽不被爭議影響:
調解是一個保密的程序,並不像訴訟過程中讓外界取得相關內容,影響商譽或個人名聲。
五. 確保商業秘密不被公開:
在訴訟中,公司的商業秘密、個人資料或秘方都可能被公開。在競爭環境中,披露了商業秘密或運作細節對公司的發展可引發災難性的影響。
六. 對雙方有利的解決方法:
訴訟的判決可能未能夠滿足雙方各自的期望。同時,判決的結果只能保障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益,對於當事人整體利益如商譽、誠信、財務、市埸、融資和合作夥伴等一般是沒法提供適當保障。
七. 可保持合作關係:
合作解決問題的原則,可以保持雙方合作關係。同時在達成和解協議後,雙方將會重新建立新的合作關係。
撰文:羅偉雄
資深國際商業顧問及糾紛解決專家,擁有近三十年公共行政、人事、衝突及國際貿易管理的經驗,為香港和解中心會長、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副主席、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中國國際商會東莞市商會顧問、澳門科技大學客席高級講師、前海法院專家陪審員、亞洲調解協會上屆主席、首席調解培訓師、首席評審、專業調解員及仲裁員。
如果選擇以調解解決爭議,將有機會締造雙贏結果和避免訴訟所帶來的多種傷害,包括:
一. 減省昂貴的訴訟費用:
調解程序是相當便捷、可以說是十分價廉物美。調解可以為雙方減省超過八成的訴訟費用。
二. 免除訴訟壓力:
訴訟的結果一般都是沒法估計的,所以對爭議雙方及他們的法律代表構成巨大的壓力。相反,調解本身並不是分輸贏,所以可以大大減低訴訟雙方及法律代表的風險和壓力。
三. 減少公司資源消耗:
雙方必須投放大量的資源在處理訴訟相關事宜上,嚴重影響公司運作。對於中小企或個人來說,訴訟對會佔用大部分的資源,導致沒有剩餘資源處理日常運作和發展。
四. 確保商譽不被爭議影響:
調解是一個保密的程序,並不像訴訟過程中讓外界取得相關內容,影響商譽或個人名聲。
五. 確保商業秘密不被公開:
在訴訟中,公司的商業秘密、個人資料或秘方都可能被公開。在競爭環境中,披露了商業秘密或運作細節對公司的發展可引發災難性的影響。
六. 對雙方有利的解決方法:
訴訟的判決可能未能夠滿足雙方各自的期望。同時,判決的結果只能保障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益,對於當事人整體利益如商譽、誠信、財務、市埸、融資和合作夥伴等一般是沒法提供適當保障。
七. 可保持合作關係:
合作解決問題的原則,可以保持雙方合作關係。同時在達成和解協議後,雙方將會重新建立新的合作關係。
撰文:羅偉雄
資深國際商業顧問及糾紛解決專家,擁有近三十年公共行政、人事、衝突及國際貿易管理的經驗,為香港和解中心會長、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副主席、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中國國際商會東莞市商會顧問、澳門科技大學客席高級講師、前海法院專家陪審員、亞洲調解協會上屆主席、首席調解培訓師、首席評審、專業調解員及仲裁員。
Posted on 28 Feb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