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們介紹了一些未曾接受過調解專業培訓的法律人員,在處理商業爭議案件時表現未如理想的原因。今天我們繼續討論餘下的幾點:
2.不專業的表現,會令當事人誤解調解只是一種費時及花錢的程序,不能令他們取得像法院判決帶來的成果。不専業的表現不但會破壞了市民和企業對調解的信心,更影響了整個司法體制。無論在香港和世界各地的經驗都證明只有調解是才可真正解決爭議,其他的都是透過第三方的權力或影響力把爭議按下或作出彌償。事實上,儘管不能達成全面和解,當事人仍是可以透過調解釐清誤解,減低敵意,達成部分共識,令往後的訴訟程序得以縮短或簡化。
3.法律知識相對匱乏的當事人,往往對律師寄予極大的信任,而將自身權利全權委託。如果有法律人員不負責任,導致當事人原本可以在調解中獲得的更大合法權益却走上敗訴的道路,甚至激化了雙方之間的矛盾。當事人在漫長訴訟過程中需要支付巨大費用,亦增加了多方面的壓力和消耗。
4.也有一些例子是將敗訴責任推卸給法院,指法官的判決不按常規。影響法院司法公正形象。當法院判决達不到其與當事人允諾的標準時,推卸自身責任。或會將責任推到法官頭上,促使那些思想單純的當事人不斷上訴,變相增加了法院工作的壓力,嚴重影響到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及權威。
這些錯配和缺失是極為不理想,不僅會扭曲了司法公正形象和嚴重損害當事人的利益,更會妨礙香港的經濟及發展成爲亞太區爭議解决中心的地位。難怪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龍劍雲在2017年調解為先會議開幕致詞時,也特別指出香港需要積極糾正這些不負責任及損害香港整體利益的行為。
由於篇幅所限,我們會在下期討論如何改善這些錯配,以協助法律人員在國際爭議解決専業迎接新的機遇。
撰文:羅偉雄博士(Dr. Francis Law)
資深國際商業顧問及糾紛解决專家,擁有近三十年公共行政、人事、衝突及國際貿易管理的經驗,爲香港和解中心會長、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副主席、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澳門科技大學和澳門城市大學客席高級講師、前海法院專家陪審員、首席調解培訓師、首席評審、資深國際調解專家及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