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調解的出現和發展成就(三)
香港政府在調解發展階段,已積極推展工作。在2008年,時任行政長官宣布成立一個由律政司司長領導的跨界別工作小組,籌劃更有效和更廣泛利用調解處理高層次的商業糾紛,以及與社區息息相關的糾紛。調解工作小組主席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在2010年2月8日的記者會上發表工作小組報告, 當中提出四十八項建議,涵蓋三個主要範疇,包括規管框架、培訓和資格評審,以及宣傳和公眾教育。
一如其他地區的調解發展,早期香港從事調解工作的認可調解員,主要都是通過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及香港和解中心這兩個本地的調解資格評審或一些海外的機構取得認可。各機構訂立的培訓及資格評審規定,是有所不同。報告建議,成立一個單一資格評審組織有助確保調解員的質素、訂立統一的本地調解員資格評審制度,使評審標準一致、向市民灌輸有關調解服務和調解員的知識、加強市民對調解服務的信心,以及維持調解的可信性。
工作小組在2010年年初,頒布《香港調解守則》。該守則旨在為調解員訂立通用標準,並具有確保調解服務質素的重要作用。現有多個調解服務提供者採用該守則。工作小組建議,公眾教育和宣傳工作必須由所有持份者合力推行,方能發揮成效。就這方面,政府、調解專業組織和社會普遍支持推行社區場地調解試驗計畫。這個試驗計畫於2009年開展,目標為物色以低廉收費或免費提供的合適調解場地。由2010年至2015年,在油尖旺區議會和灣仔區議會的支持下,有兩個社區中心(油麻地梁顯利社區中心和禮頓山社區會堂)預留指定時段供調解員使用,為社區調解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最佳的支援。
此外,律政司更在2009年5月展開「調解為先」承諾書運動,一開始便有超過一百家公司及行業機構承諾在使用其他方法解決爭議前,先考慮進行調解,以靈活創新和有建設性的方式解決商業糾紛。下期,筆者會繼續介紹香港調解下一個階段的發展。
撰文:羅偉雄博士(Dr. Francis Law)
資深國際商業顧問及糾紛解決專家,擁有近三十年公共行政、人事、衝突及國際貿易管理的經驗,為香港和解中心會長、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副主席、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澳門科技大學和澳門城市大學客席高級講師、前海法院專家陪審員、首席調解培訓師、首席評審、資深國際調解專家及仲裁員。
一如其他地區的調解發展,早期香港從事調解工作的認可調解員,主要都是通過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及香港和解中心這兩個本地的調解資格評審或一些海外的機構取得認可。各機構訂立的培訓及資格評審規定,是有所不同。報告建議,成立一個單一資格評審組織有助確保調解員的質素、訂立統一的本地調解員資格評審制度,使評審標準一致、向市民灌輸有關調解服務和調解員的知識、加強市民對調解服務的信心,以及維持調解的可信性。
工作小組在2010年年初,頒布《香港調解守則》。該守則旨在為調解員訂立通用標準,並具有確保調解服務質素的重要作用。現有多個調解服務提供者採用該守則。工作小組建議,公眾教育和宣傳工作必須由所有持份者合力推行,方能發揮成效。就這方面,政府、調解專業組織和社會普遍支持推行社區場地調解試驗計畫。這個試驗計畫於2009年開展,目標為物色以低廉收費或免費提供的合適調解場地。由2010年至2015年,在油尖旺區議會和灣仔區議會的支持下,有兩個社區中心(油麻地梁顯利社區中心和禮頓山社區會堂)預留指定時段供調解員使用,為社區調解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最佳的支援。
此外,律政司更在2009年5月展開「調解為先」承諾書運動,一開始便有超過一百家公司及行業機構承諾在使用其他方法解決爭議前,先考慮進行調解,以靈活創新和有建設性的方式解決商業糾紛。下期,筆者會繼續介紹香港調解下一個階段的發展。
撰文:羅偉雄博士(Dr. Francis Law)
資深國際商業顧問及糾紛解決專家,擁有近三十年公共行政、人事、衝突及國際貿易管理的經驗,為香港和解中心會長、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副主席、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澳門科技大學和澳門城市大學客席高級講師、前海法院專家陪審員、首席調解培訓師、首席評審、資深國際調解專家及仲裁員。
Posted on 05 Dec 2017.
律政司在2009年5月展開「調解為先」承諾書運動。圖為時任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左)向商界簡介「調解為先」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