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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被區院判令支付強積金
(9月11日訊)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港幣370,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盈利多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的幸運樓酒家,因拖欠其78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72,673.35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港幣930元。


(本文摘自星島日報)
Posted on 11 Sep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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