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各位了解了香港演藝界及藝術行政人員常見糾紛類型,從今期開始,我們將分享調解解決香港演藝界及藝術行政人員糾紛的案例,包括完整的解決糾紛程序、策略和給予當事人的價值。
第一個分享的是關於港澳藝人內地演出違約糾紛。香港某說唱藝人與內地演出機構簽訂合作協議,約定藝人赴內地四個城市舉辦專場演出,內地機構全權負責辦理港澳藝人赴內地演出的審批許可、入境備案等全部合規手續,藝人按約完成排練、行程籌備。臨近演出前三日,藝人得知內地機構未辦理合規審批手續,無法入境演出,四場專場演出全部取消,藝人前期排練、行程籌備損失慘重。
藝人要求內地機構賠償排練費、行程損失、違約金合計人民幣二百四十萬元,機構以「審批流程繁瑣、辦理延誤」為由拒絕全額賠付,僅同意退還配合費用五十萬元。
面對龐大的損失,以及訴訟可能帶來的漫長煎熬、演藝事業及聲譽的負面影響,雙方在法律顧問建議下,共同向香港國際調解中心提交了調解申請。香港國際調解中心鑑於個案涉及國際文化藝術表演糾紛,特別指派了一位在處理國際文化藝術表演糾紛調解方面經驗豐富的調解案件經理,負責全程協調與程序管理。
在案件經理協助下,雙方快速組建了專業的調解團隊,成員包括:
i.國際調解專家:雙方共同委任了一位在國際上享有盛譽、專長調解文化藝術表演糾紛的調解專家主持調解。
ii.調解代理:雙方律師均具認可調解代理資格,自然擔任調解代理工作,在調解中更有效協助當事人爭取利益。
iii.雙方調解代理和調解專家討論後同意事件不需專家報告,所以不作額外聘用單一聯合專家。
下期筆者將會繼續跟大家分享這個案的調解過程及和解方案,揭示專業調解如何化解文化藝術表演糾紛。
撰文:羅偉雄博士(Dr. Francis Law)
資深國際商業顧問及糾紛解決專家,擁有近三十年公共行政、人事、衝突及國際貿易管理的經驗,為香港和解中心會長、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副主席、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澳門科技大學和澳門城市大學客席高級講師、前海法院專家陪審員、首席調解培訓師、首席評審、資深國際調解專家及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