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提及《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的誕生將影響世界貿易和投資規則。而聯合國大會亦已於2018年12月20日通過了《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大會同時授權《公約》的公開簽署儀式訂於2019年8月7日在新加坡舉行。
之前,經常提到調解這種不以對錯作判斷、注重以保障當事人利益及減低風險去解決問題的方法,是最佳的解決爭議方法;但在跨境執行和解協議時,也有一定的挑戰,當中最基本的問題是缺乏有效和統一的框架方式跨境執行和解協議。《公約》確保締約方達成的解決辦法具有約束力和可執行性,它提供了統一和有效的國際調解框架,類似《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在過去六十年中為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而成功提供的清晰框架。《公約》將大大促進國際貿易和促進調解成為解決貿易爭端的替代和有效方法的重要工具。
由於調解的獨特優點,能處理的問題和保障比訴訟和其他爭議解決的方法更廣闊、更公平又更能滿足當事人的需要,國際貿易規則也會藉《公約》重新修訂,從依賴獨立第三方裁決而改變為透過獨立第三方促進談判。國際商業機構及投資者亦會從不惜一切爭取勝利,轉變為更希望透過調解解決問題,更有效方地保障利益達至共贏。因為能保障雙方利益,才會有更多共同合作機會。可以肯定的是,國際商業機構及投資者將在《公約》 的推動下大大增加對高階國際調解服務的需求,而香港作為亞太領先的國際爭議解決中心,也是高階國際調解專業的倡議者,在國際貿易規則制定及高階國際調解服務,可以發揮更積極的作用。
筆者下期的文章中和大家分享《公約》帶給各香港專業人士的機會,並會跟大家分析香港和內地政府剛公布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投資爭端調解機制、指定調解機構和調解員和《公約》 的互動和影響。
撰文:羅偉雄博士(Dr. Francis Law)
資深國際商業顧問及糾紛解決專家,擁有近三十年公共行政、人事、衝突及國際貿易管理的經驗,為香港和解中心會長、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副主席、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澳門科技大學和澳門城市大學客席高級講師、前海法院專家陪審員、首席調解培訓師、首席評審、資深國際調解專家及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