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笠》劇照
《僱傭條例》中保障符合「418」要求的員工享有12日有薪法定假及大假,當中包括兼職或散工,惟有不少剛踏足社會的青年人不了解條例,未有得到應有的權益。香港百貨、商業僱傭總會及工聯會指控牛奶公司旗下特許經營便利店,未有主動按照勞工法例給予員工有薪法定假,亦批評牛奶公司對旗下特許經營便利店監管不力。
根據《僱傭條例》,現時合符連續性合約,即受僱滿4星期,每星期工作不少於18小時的員工,即可獲指定日數的有薪法定假及大假。但香港百貨、商業僱傭總會今年接獲牛奶公司旗下特許經營便利店員工的求助,指公司未有按合約給予員工有薪法定假期。
現年20歲的「阿妹」去年2月至10月於牛奶公司旗下特許經營便利店全職工作,聘請時僱主僅向阿妹提及每星期會有兩日假期,並未提及有薪法定假期。其後,阿妹轉至另一間牛奶公司的便利店工作,才發現自己享有有薪法定假期的權利。翻查前合約,發現合約上需有寫上「每年12日的有薪假期」,但操作上卻故意剝削。阿妹向前僱主追討中秋節、端午節、重陽節等5日的法定假期薪金,成功索償2000元。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何啟明指,便利店吸引沒有工作經驗的年輕人應徵,但公司則利用年輕人不清楚勞工權益的漏洞,故意疏漏計算他們應有的假期。他指,這情況僅在牛奶公司旗下特許經營便利店出現,而牛奶公司經營的便利店所有假期都跟足勞工法例,反映牛奶公司監管不力,縱容特許經營便利店剝削員工權益。
香港百貨、商業僱傭總會總幹事林志忠指,2018年至今已接獲20宗有關有薪法定假期的查詢,涉及金額共約30萬,比去年全年12宗情況明顯嚴重,當中包括兼職及散工。他促請牛奶公司及勞工處加強監管,並加強市民對勞工法例下應有權益的了解。
資料來源: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