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問有誰可以為了應徵者到公司會放棄高薪厚職,提出「以一換一」的要求?近日,台灣一家半導體公司陳姓副總依上司要求,找到一名蔡姓研發人員進公司,但公司卻表示「無人力需求」,讓陳姓副總認為違反誠信,因此寫信向公司表達願意「以一換一」。沒料到弄假成真,公司錄取蔡姓研發人員,讓陳姓副總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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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陳姓女子在半導體業有10多年經驗,2009年擔任一家公司分公司研發部副總,月薪高達35萬台幣(約9萬港幣)。她表示公司上司於2016年指示增補人才,她找到一名蔡姓應徵者認為對方十分適合這份工作,當時對方也辭去原本工作等候到職通知,卻沒想到公司說僱用沒有經過書面授權,且當時公司將遭併購,沒有人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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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陳姓副總認為公司違反誠信原則,寫信給上司表示,因為是她邀請對方加入,不能讓他沒有工作,所以可以和蔡姓應徵者交換,讓他加入公司,自己可以離開。沒料到,公司後來錄取這位蔡姓應徵者,並認定陳姓女子已自動請辭;在2017年11月要求她歸還電腦,並向員工發佈她離職訊息,拒絕為她提供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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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女子面對公司的安排不服,表示寫信並非真的要請辭,而是想用這個方法呼籲公司重視信用,但公司卻曲解她的意思,認為終止僱傭關係是無理的,因此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但公司認為陳姓女子是具有獨立處理食物裁量的高級經理人,公司也依照她的推薦聘用蔡姓應徵者,所以不認為事後「違反誠信」。
陳姓女子一審敗訴後提起上訴,但經過高院調查公司當時有回覆陳姓女子,會依照建議,你提出辭呈,而公司會聘用蔡姓應徵者;陳姓女子當時也表明願意「以一換一」。因此法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