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期間、休息日也得多看看微信群,做到及時回覆客戶信息,這算加班嗎?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這樣的個案作出裁決,一名女子休假日需要回覆工作訊息算加班,獲判賠加班費。
原告李女士2019年4月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產品運營,被公司辭退後提告,要求公司就她任職期間下班後、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回覆客戶群訊息,支付合共500餘小時的加班費。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女士與科技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執行不定時工作制,並指李女士不能證明具體工作內容、工作時長,判其敗訴,李女士不服提出上訴。公司稱偶爾回覆客戶提出並非加班,又指李女士是運營部門負責人,「單位有事在下班後給她打個電話不屬於加班」。
北京三中院二審後認為,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不定時工作制須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但本案中科技公司未有正式審批。另外,隨着互聯網技術進步,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工作屬於「隱形加班」,不能說不在工作場所工作就不是加班。若相關社交媒體工作超出一般簡單溝通的範疇,明顯佔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應當認定為加班。
法院根據聊天記錄內容,確認李女士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李女士利用社交媒體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應當認定為加班,科技公司應支付加班費。
綜合考慮李女士加班的頻率、時長、內容及其薪資標準,法院終審改判科技公司應支付加班費共計3萬元。
資料來源: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