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提及《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公約》)確保締約方達成的解決辦法具有約束力和可執行性,並將大大促進國際貿易和促進調解作爲解決貿易爭端的替代和有效方法的重要工具。今期我們會再探討《公約》對國際貿易規則和世界經濟格局的重要性。
過去數十年,由於在貿易規則制訂時,缺乏亞洲國家和中國的參與,歐美發達國家成爲貿易規則的主導國。貿易規則涵蓋範圍廣、標準高,符合發達國家經濟發展水平,有利於發揮產業優勢和技術優勢。因此在訂定規則時,主要對考慮主導國家的經濟增長和利益。對未有參與的國家和商企的需要,基本上是不會有深入考慮,更不會充分保障它們的利益。形成過去貿易規則令歐美和日本也獲得豐厚利益(事實上,歐美日發達國家長期爲主要受益者)。
隨着亞洲國家和中國的快速發展、歐美國家的內部問題和競爭,世界經濟活動慢慢地轉移至亞洲國家和中國,世界經濟格局亦受到國際貿易規則的衝擊。 各國需要更公平、更包容和便捷的規則平衡傳統經濟體與新興經濟體。然而,過去的貿易規則並未有很大的改變,主導國的身分更是不想有改變,因而新興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的增長潛力和發展空間均受到抑制,與新興經濟體的競爭,由產品競爭轉向規則競爭。
過去幾年,新興經濟體發展受到遏制,歐美努力鞏固在全球貿易體系中的領導地位。一方面,將着重擴大區域內貿易額,自然對被排除在外的新興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形成遏制;另一方面,主要新興市場國家經常集體「缺席」國際重要的討論。在貿易規則話語權「被放棄」後,將使新興國家陷入被動,超過自身經濟發展水平的高標準將阻礙出口增長,國家內部經濟政治體制調整與改革面對強大壓力,新規則將使全球產品生產國的利益蒙受損失。筆者下期會跟大家分享《公約》帶給新興經濟體發展及香港專業人士的機會。
撰文:羅偉雄博士(Dr. Francis Law)
資深國際商業顧問及糾紛解決專家,擁有近三十年公共行政、人事、衝突及國際貿易管理的經驗,為香港和解中心會長、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副主席、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澳門科技大學和澳門城市大學客席高級講師、前海法院專家陪審員、首席調解培訓師、首席評審、資深國際調解專家及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