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提到,筆者深信香港人有一個共同的目標,就是「讓香港更好」!所以一定能夠一起努力透過「大調解」的概念,解決目前的困局。這次,希望和大家探討以「大調解」排解社會糾紛重建關係的可行運作方向。
由於當前的爭議過於複雜,涉及的持份者太多,利益又太分散,所以持份者很難可以在互相尊重和有互信地直接對話,更不用說會平心靜氣地聽取其份持份者的意見。這樣,各方只會的固守各自的立場,愈來愈對立,敵意也就愈來愈濃烈;時間愈長,事態便愈嚴重。在激動及高漲的情緒下,很容易會做出一些不合理甚至激進的行為,危害到其他市民的安全,或構成財產損失。情況如果沒有適當的紓緩、疏導,可能會一發不可收拾。
對應社會危機,「大調解」必須確保幾個重要的原則:首先,是不可以由政府主導或提供資金,必須由民間推動,最好是由國際調解專業機構處理,並有國際專家參與;第二,服務必需是義務的;第三,服務的細則和目標明確;第四,資金來源和運作要清晰透明;第五,不記錄參加市民的身分。
「大調解」的第一步在於互相尊重,在平等、互信和共融下溝通及討論,講出想法和訴求。要達至這個目標,必須透過獨立的第三方有系統、有策略地協助爭議的各方重新建立溝通,令大家聆聽到各方的理由、困難和期望。協助釐清誤會和了解自己立場背後的真正需要。作為獨立的第三方,必須是公平和公正,更要對調解和溝通十分熟悉。
曾受過有關處理社會危機培訓的專業調解員,懂得如協助各方表述,更有效理解如何滿足包括自己及各持份者的需要。當然,「大調解」並不可能像專業調解一般讓當事人坐下面對面地溝通和談判,而單獨倡議設立平台自由溝通,往往不足以鼓勵市民走出來溝通面對社會。所以,調解員主動邀請各方進行會面,給大家更大、更直接的協助,而愈多專業調解員和市民參與,效果便顯著。筆者下期會繼續跟大家探討「大調解」的其他可行安排。
撰文:羅偉雄博士(Dr. Francis Law)
資深國際商業顧問及糾紛解決專家,擁有近三十年公共行政、人事、衝突及國際貿易管理的經驗,為香港和解中心會長、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副主席、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澳門科技大學和澳門城市大學客席高級講師、前海法院專家陪審員、首席調解培訓師、首席評審、資深國際調解專家及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