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提到,「大調解」並不像專業調解般會安排當事人坐下面對面地溝通和協商,而是需要主動地接觸各方、邀請進行會面,給大家更大、更直接的了解和協助。如果可以包容愈多市民參與,效果便顯著。「大調解」可以分三個階段實踐達到排解社會糾紛、重建關係的目標。
第一階段:爭取社會各界的信任和共同努力建立「讓香港更好」的共識。在互相尊重、平等、互信和共融下溝通和討論,大家一起分享各自面對的困難、憂慮、需要並探討解決方案。倡議者需要公開發布「大調解」的計畫詳情,在確保上文所說的重要的原則下爭取社會各界的信任和支持,讓社會在平靜的環境下展開討論。
第二階段:建立有效溝通,收集各方意見和解決方法。目前,香港社會處於不信任、不溝通、各自表述的不理想狀況。因此,倡議者可透過獨立機構,以最透明的方法協助各方溝通。獨立機構不可以是政府機構,也不可由政府撥款,以確保其獨立和公平。
「大調解」計畫要主動拜訪邀請各界別的香港市民,希望能聯絡到具代表性的界別代表,包括年輕人、學校、商界、專業界別、各政治團體、各大傳媒、各地駐港商務代表參贊以及香港特區政府代表對話。透過預約會面,聽取各方的意見,理解大家的困難、需要、憂慮、對香港狀况的期望和解決目前困局的方法。最理想是能邀請到更多界別和各個光譜的代表參與,開放、坦誠的交流意見。估計這些界別和各個光譜代表的機構,可代表約百分之五十的香港人,當中不記錄代表的個人意見,會面的調解員也不會給予代表意見,只會做記錄,以便了解其困難、憂慮、需要和期望。如有需要,調解員也協助代表整理意見,並討論他們期望解決目前困局方法的可行性。下期,筆者會跟大家繼續探討「大調解」的第三個階段。
撰文:羅偉雄博士(Dr. Francis Law)
資深國際商業顧問及糾紛解決專家,擁有近三十年公共行政、人事、衝突及國際貿易管理的經驗,為香港和解中心會長、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副主席、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澳門科技大學和澳門城市大學客席高級講師、前海法院專家陪審員、首席調解培訓師、首席評審、資深國際調解專家及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