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上一期跟大家談過職場糾紛的嚴重性,並且帶出了調解的角色。筆者深信,大部分企業都不希望有任何勞資糾紛發生,那麼企業負責人應該如何能夠避免爭議呢?一般而言,為了避免僱主與受僱員工對於工作內容的誤解,產生後續的法律爭議,事前釐清相關勞動權益的細節,透過合法事宜的操作方式才能有效地避免相關爭端,也不會因為勞資糾紛而對公司業務成長造成阻力。
毋庸置疑,在部分人都貢獻了三分之二以上的時間給予工作,與上司或同事間相處的時間還要比家人長,因此一個和諧、開心的工作環境能夠提高工作效率。否則,當員工感到心煩意亂,甚至影響到身邊親友的情緒。然而,人與人之間的相處難免有機會出現糾紛,若不幸出現「職場霸凌」,情況將更惡劣。所謂「職場霸凌」一般有兩個現狀,有些是來自於僱主或直屬主管,對員工有持續的冒犯行為,使受僱者感到被威脅、羞辱、被孤立,繼而產生精神上或生理上的損害;另一種類型則是來自同事之間集結成小團體,持續以語言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作貶抑、排擠、欺負、騷擾等行為,使同事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職場環境。
由於大部分職場糾紛始終與人有關,若僱主只着眼於員工權益細節,只是一種贏得人心的做法,因而近年不少企業提出以調解作出解決方案。以中國為例,根據《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大中型企業應當依法設立調解委員會,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有分公司、分店、分廠的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在分支機構設立調解委員會;總部調解委員會指導分支機構調解委員會,開展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調解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在車間、工段、班組設立調解小組。小微型企業可以設立調解委員會,也可以由勞動者和企業共同推舉人員開展調解工作。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人數應當對等。勞動者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勞動者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作為僱主,只要多心關心員工的想法和感受,將他們視為「一家人」,令到他們明白企業對他們的貢獻是心存感激,用行動去回餽員工;而作為員工,多些了解企員的運作和策略性方向,明白僱主也有面對困難的時候,只要雙方攜手共渡時艱,爭拗便自然解決。
撰文:梁偉峰
擁有工商管理博士及三個碩士學位,從事資訊科技超過三十年,現為香港理工大學專業進修學院講師及課程總監、香港零售科技商會副會長、香港互聯網論壇副會長、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專家名冊成員、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認可綜合調解員、英國特許仲裁學會(東亞分會)委員、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學科專家、香港、新加坡及英國電腦學會資深會員、英國特許市務學會資深會員、國際扶輪3450區中環海濱扶輪社創社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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