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跟調解一樣,同屬於另類解決爭議方式(Alternate Dispute Resolution),要了解哪一種方案較適合處理眼前的爭議,便需要了解當中有關細節。就以仲裁為例,要展開仲裁所須依從的程序,多數包含在仲裁協議中,意思指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述明爭議的一般性質即可。
若然在仲裁協議中已選定仲裁規則,便必須依從該等規則。與訴訟不同之處,是對於送達至海外給外方的仲裁通知,毋須任何特別程序。
簡單快捷、毋須正式手續,是採用仲裁解決爭議的兩個顯著優點──向海外送達令狀則需要花大量金錢和時間,如選擇仲裁程序時,除非仲裁協議另有規定,否則一方只須以傳真發出通知即可。 另一方面,除非仲裁協議中有規定仲裁員的所需資歷及 / 或經驗,否則可委任任何人士擔任仲裁員,例如被委任的不一定為律師。然而,通常曾經接受仲裁員的培訓及有擔任仲裁員經驗者或對被爭議的事件有經驗者為較理想人選。事關若然爭議涉及專業知識及用詞,一般非該界別的人士擔當仲裁員可能會較為吃力去處理。 仲裁員的數目(通常是一人或三人)由仲裁協議、屬本地或國際仲裁、所採用仲裁程序規則等事項而定。
談到程序,其實進行仲裁並無固定程序,一般的程序規則屬非正式的。可以說,仲裁員對仲裁程序有控制權,如仲裁協議對適用規則有所規定,仲裁員則必須遵循該等規則;如無規定,仲裁員可提出一套普遍認可的規則供雙方遵循。對於本地仲裁,通常建議雙方採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本地仲裁規則。至於仲裁的聆訊地點,亦沒有特別的規定,雙方可同意在任何方便的地點會面(例如任何一方律師的事務所);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是一個普遍接受的選擇,皆因收費合理並提供良好的仲裁聆訊設施。
費用也是大家所關心的一環。與法院程序不同的是,法院不會向雙方收取法官的服務費用,但仲裁員則會向雙方收取費用,而收費通常按每小時計算。本地一些著名的仲裁員收費可達每小時港幣五千元或以上。在裁定費用前,仲裁員費用的中期費用款額通常由雙方各承擔一半。
希望這些有關仲裁的基本知識,能夠令有需要的人士加深對仲裁的了解。
撰文:梁偉峰
擁有工商管理博士及三個碩士學位,從事資訊科技超過三十年,現為香港理工大學專業進修學院講師及課程總監、香港零售科技商會副會長、香港互聯網論壇副會長、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專家名冊成員、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認可綜合調解員、英國特許仲裁學會(東亞分會)委員、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學科專家、香港、新加坡及英國電腦學會資深會員、英國特許市務學會資深會員、國際扶輪3450區中環海濱扶輪社創社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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