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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僱主被區院判令支付強積金


(7月22日訊)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二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430,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二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信威機械製模廠有限公司及黃汝光李國荃建築師事務所,因分別拖欠其五名及三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62,022.32元及71,298.78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案件分別為港幣930元。


(本文摘自星島日報)
Posted on 22 Jul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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