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的個案分享,談到身懷六甲的美玲對公司的解僱決定非常不滿,她質疑為何只獲得七天而非一個月代通知金。她要求陳陳國際貿易公司賠償八十萬,同時取消解僱的決定。公司的法律顧問建議雙方先行嘗試以調解方式解決問題,然後在雙方同意之下,交給認可調解員李小姐協助處理。
李小姐初步了解事件後,先與公司代表人事部張經理會面,然後與美玲舉行預備會議。李小姐希望了解他們各自對事件的看法及感受,盡量在調解會議前清楚二人各自的要求,為他們的協商作準備。
張經理表示,根據公司紀錄,美玲持續工作態度惡劣及多次不服從上級的工作指令,所以才解僱了她。由於美玲當時仍在試用期,所以已按僱傭合約發出解僱信連同七天代通知金支票給美玲。他指,公司從來沒有收到有關懷孕的報告,直至收到美玲的賠償要求,他們才知道美玲是懷有身孕。他強調解僱的主因是美玲工作表現一直不理想,公司對這次被誤解為違反香港的保障孕婦法例十分無奈。他認為如果事件被外傳,對公司的名譽影響重大,故公司極希望能通過調解會議解決問題。公司不希望事件外傳,擔心會影響到其他的員工,也會令顧客失去信心。李小姐綜合了張經理的觀點,並協助他考慮各種風險和美玲的接納可能,同時邀請他向公司爭取接納他所構思的多個可行解決方案。
美玲則指,在解僱的當天已向人事部的王主任表示她已有懷孕,她更直言公司須遵守勞工法例,因此不能解僱她。然而,王主任不但拒絕了她翌日早上才呈交醫生證明的要求,反而在當天解僱了她,令她認為公司是因為她懷孕而故意解僱她。 被解僱了的美玲對事件還有甚麼不滿?她有甚麼需要?調解員又會用甚麼方法協助雙方呢?由於篇幅所限,筆者會在下期繼續跟大家分享,萬勿錯過。
撰文:羅偉雄博士(Dr. Francis Law)
資深國際商業顧問及糾紛解決專家,擁有近三十年公共行政、人事、衝突及國際貿易管理的經驗,為香港和解中心會長、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副主席、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澳門科技大學和澳門城市大學客席高級講師、前海法院專家陪審員、首席調解培訓師、首席評審、資深國際調解專家及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