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談到調解員李小姐已展開陳陳國際貿易公司和美玲之間的調解工作。首先,她分別跟公司代表及美玲會面,而美玲認定公司是因為她懷孕而故意解僱她。
美玲又指出,僱員合約列明她的試用期是三個月,如今已於公司服務達十個月,當中沒有其他文件標示要延長試用期,所以她認定了自己早已通過了試用期而成為了公司正式員工,理應依正式員工發放一個月代通知金及假期補償,而非七天通知金。
美玲認為,事件已充分表現出公司的做法不道德。她非常重視公平,更重個人名聲,不希望收到公司的解僱信,因解僱對她將來找工作有一定影響,所以希望能透過調解取回公道。不過,她補充指不想影響公司聲譽,也不想針對個別同事,只希望公司賠償八十萬元及取消解僱的決定。
李小姐綜合了美玲的觀點和需要,並協助她考慮公司可能作出的處理方法,同時也多考慮可獲公司接納的解決方案。由於雙方都希望事件盡快得到解決方案,以減少對大家的影響,李小姐建議在初步會議後的第一個周末,安排在香港國際調解中心進行調解會議,因為那裏既有較完善配套,亦可以避開其他同事,以免造成雙方的尷尬。
在調解會議進行期間,美玲初時表現得很憤怒。她表示希望公司能理解所遇到的不公平對待,尤其是收到公司的解僱信會造成相當大的傷害,嚴重破壞她的個人名聲,甚至有可能令她無法再尋找新工作,故此公司必須為不道德和違法行為負責,賠償她的所有損失,最起碼公司應該作出合理的補償及取消解僱的決定。另外,張經理縱容下屬欺壓員工,破壞公司誠信,也欠了她一個交代。
張經理基本上是完全不理會美玲的指責和申訴,他一再重複美玲持續工作態度惡劣,多次不服從上級的工作指令,所以才解僱了她。公司已經按僱傭合約發出解僱信和通知金。
事情陷入僵局,雙方各不相讓,調解員可以如何處理?有甚麼方法可以協助雙方和解呢?由於篇幅所限,筆者會在下期跟大家繼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