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或僱傭爭議,是職場糾紛中經常出現的一種爭議。簡單來說,勞資爭議就是指有勞動關係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僱傭合約而發生的糾紛,即僱員與所在機構之間因僱傭關係中權利義務的糾紛,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因確認僱傭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中止僱傭合約發生的爭議,例如:
i.資方非法中止與勞方之勞動契約,並阻止勞方赴工作場所工作;
ii.單身條款;
iii.禁在同行任職(防間諜條款);
iv.惡意調職 (新工作場所的距離過遠,或明顯與原工作性質不相符的工作);
v.因原職位而取得第三方的饋贈之物品,是否該於離職時退還?(例如:免費贈與的雜誌、試用版軟體等)。
三.因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i.同行競業禁止條款;
ii.拖欠薪金或遣散費;
iii.在職期間,因公費支出的在職訓練或參與研討會等費用,因故離職,是否需賠償?
iv.已離職之員工,是否對於離職前的工作,有善後處理之義務?(這裏是指無償的「義工」行為)。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以及培訓所引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目前,解決勞資爭議有多個不同方式,包括:
i.以訴訟方式──香港法院及勞資審裁處;
ii.以仲裁方式──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
iii.以政府行政介入方式──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的調停服務;
iv.透過專業調解協助達成和解解決爭議。
由於篇幅所限,筆者會在下期和大家分享以上多個不同解決爭議方式和如何透過專業調解協助化解勞資爭議。
撰文:羅偉雄博士(Dr. Francis Law)
資深國際商業顧問及糾紛解決專家,擁有近三十年公共行政、人事、衝突及國際貿易管理的經驗,為香港和解中心會長、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副主席、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澳門科技大學和澳門城市大學客席高級講師、前海法院專家陪審員、首席調解培訓師、首席評審、資深國際調解專家及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