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跟大家介紹了多個類型的勞資爭議和爭議點,以及不同的解決勞資爭議方式,包括香港法院、勞資審裁處、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的調停服務,還有透過專業調解以協助達成和解解決爭議。在上述方式之中,大家對香港法院及勞資審裁處應該有一定了解,但對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可能比較陌生。它是根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而成立,目標為僱主與僱員提供快捷、簡單、廉宜和獨立的僱傭爭議仲裁服務。
任何人如透過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的調停服務而仍未能達成和解協議的話,可向仲裁處要求仲裁。如索償款額超過港幣八千元,申索人可選擇放棄追討超額的款項,使仲裁處有權審理該申索案。在仲裁處席前任何一方當事人,如果是有限公司,經該公司書面授權出席的高級人員或僱員,並須獲仲裁處准許,由當事人以書面授權作其代表都有發言權。要留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委派律師代表出席。
仲裁處的裁定或命令可在區域法院登記,成為區域法院的判決,並依法執行。拖欠判令所須支付的款項屬刑事罪行根據《僱傭條例》,若仲裁處的判令規定僱主須就條例下訂明的指明權利作出付款,而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沒有在判令須支付的日期後十四天內支付該筆款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不過,要留意仲裁處無權審理民事過失的訴訟,或任何在破產或清盤的案件中已呈交待證的申索。此外,如果提出申索的權利是在提交申索書日期前十二個月以前產生,仲裁處亦不能受理;但如申索的各方當事人簽署備忘錄,同意仲裁處有司法管轄權,則不在此限。此外,凡屬仲裁處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申索,其他法庭不會受理。
由於篇幅所限,筆者會在下期繼續和大家分享以不同解決爭議方式協助化解勞資爭議。
撰文:羅偉雄博士(Dr. Francis Law)
資深國際商業顧問及糾紛解決專家,擁有近三十年公共行政、人事、衝突及國際貿易管理的經驗,為香港和解中心會長、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副主席、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澳門科技大學和澳門城市大學客席高級講師、前海法院專家陪審員、首席調解培訓師、首席評審、資深國際調解專家及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