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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索病歷無違反私隱


(8月29日訊)國泰航空為防止機艙服務員濫放病假,推出「管理出勤計畫」,要求常請病假的員工向國泰提交個人病歷記錄,私隱專員公署裁定國泰做法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應將所收取的病歷銷毀;國泰不服判決早前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認為,國泰已依足條例向員工交代拒絕交出病歷的後果,故並無不公平的地方,下令將案件發還行政上訴委員會。


國泰就向機艙服務員索取病歷記錄一案,涉違反《私隱條例》,昨獲勝訴。


高院兩名法官夏正民和麥明康昨頒下判詞,引述私隱專員公署的裁決理由,指國泰有責任了解員工的身體狀況,以考慮他們是否適合履行職責,然而若員工拒絕交出病歷,國泰便會作出紀律處分,署方認為員工在受威嚇、懼怕遭到紀律處分的情況下才被逼同意交出病歷,故裁定國泰以不公平的手法獲取資料。


法官卻不認同公署的意見,並指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獲取資料者必須採取可行措施提醒拒絕提供資料的後果,便屬合法,而國泰已依照有關條例,向員工列明拒絕提供病歷將可能面對紀律處分包括口頭和書面警告、停職,更嚴重是終止僱傭合約,所以裁定國泰沒有違規。


法官又舉例,在很多情況下員工向公司提供病歷資料也是恰當的,如核電廠員工必須定期進行身體檢查,以確保身體沒有受核輻射影響,及時找出病源,若員工拒絕向公司公開病歷,對員工本身和社會都會造成危險,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是有責任向員工提出拒絕公開資料的後果。


因此,國泰向員工提出拒絕供開病歷的做法不構成任何威嚇,可能是國泰「管理出勤計畫」文件採用的字眼令員工感到不安而已,而且國泰今次只針對常請病假員工,故認為國泰強制要求員工提供有關資料屬合法,也沒有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案件編號︰憲法及行政訴訟五○──二○○八。


(本文摘自星島日報)
Posted on 29 Aug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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