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視障人士與導盲犬,在跟她的同事進入觀塘一家日本餐廳點餐後,突然被通知導盲犬是不能進入餐廳。雖然她已提醒店員法例是容許導盲犬進入餐廳,視障人士亦有使用導盲犬的需要,但店員仍然強調導盲犬是不能進入餐廳,因此並不歡迎導盲犬進入,更直言「幫你們取消張單」,讓客人有感自己及導盲犬被趕出餐廳,感覺非常難堪。
事件在失明人協進會facebook專頁展示後,有不少網民留言反應普遍負面,指責餐廳做法太過分,不但罔顧客戶的需要,更嚴重歧視視障人士,是違法的行為。事件引發很大的爭論。有專家指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任何人士如拒絕視障人士攜同導盲犬進入容許公眾人士進入的處所,或拒絕向他提供服務或設施,則可能被視為觸犯《殘疾歧視條例》。
餐廳很快便在社交網站上載一張鬥牛犬在餐廳的照片,就顧客的不快經歷表示深切關注和萬分歉意,稱非常重視事件,並已立刻召集全體員工開會檢討並了解事發經過。經了解後,得知當天負責接待的是新員工,並不熟悉公司宗旨、原則和做法。對於未能早作準備工夫或配合措施,餐廳承認不夠體貼,意識薄弱,直認在管理方面要負上一定責任。對此,餐廳承諾立刻檢視前綫員工接待客人的流程,加強顧客服務培訓,確保不會再有類似事件發生;同時亦會去信食環署及香港盲人協會解釋事件,並會在門口當眼處張貼告示,表明歡迎導盲犬。
餐廳又澄清,重視每一位客人,絕不抗拒導盲犬,亦絕不抗拒身體上有任何不便的客人,會加倍服務及安排相關配合措施,令客人都能夠享受愉快的用餐體驗,希望當事人再次光顧見證改進的誠意和決心。
事件得到解決,餐廳吸取到教訓之餘,也向社會宣傳一個很好的訊息:社會有着各種不同需要的人,我們應當相互尊重和理解,不應只聚焦自己個人的觀點,不理他人的感受。我們鼓勵以調解的理念去澄清誤會、加深諒解,以正面的態度管理衝突化解爭議,妥善地處理爭議;再進一步可以預防類似的爭議,大大減少衝突的損害。
撰文:羅偉雄博士(Dr. Francis Law)
資深國際商業顧問及糾紛解決專家,擁有近三十年公共行政、人事、衝突及國際貿易管理的經驗,為香港和解中心會長、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副主席、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澳門科技大學和澳門城市大學客席高級講師、前海法院專家陪審員、首席調解培訓師、首席評審、資深國際調解專家及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