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智能手機普及後,流動應用程式Mobile App亦應運而生,各大小企業均推出自己的App供客戶下載。由於客戶與開發商可能因為爭先將相關App推出市場,因而忽略了當中一些重要細節,往往在推出市場時出現爭拗,各執一詞,最後唯有以訴訟解決。跟科技有關的產品和服務,大都是與時間競賽,就算訴訟贏了,都可能已經錯失市場商機,其損失的價值可能更大。相反,若然爭議雙方採用調解作為解決方案,不僅可以大大縮短解決糾紛所需要的時間,更可以在保密的環境下處理糾紛,透過調解找出雙方接受的雙贏方案,而不用付出沉重的訴訟費。
作為調解員,若遇上這類型的糾紛,當中最困難的地方便是在調解會議過程中涉及不少行業的專用名詞,例如當服務供應商指UAT(Users Acceptance Test)已經被客戶簽署(即客戶已接受了開發的系統),情況等同貨物已經被檢驗過而作出簽收;又例如,客戶可能要求服務供應商在產品開發完成前先製造一個Prototype,即供應商被要求先製造了產品的雛形。以上兩個例子可謂冰山一角,而調解員不可能在調解會議過程中不斷提問有關名詞的意思,因為這會影響會議的進度,更有可能令到爭議雙方對調解員及調解失去信心,故此筆者建議調解員最好在會議前「備課」,找一些業內人士賜教,又或是在爭議雙方同意下,將有關個案轉交具資訊及通訊科技背景的調解員處理。
無疑,上述情況並不常見,因為調解其中一個優點是三方面(包括爭議雙方及調解員)同意下才會安排調解會議,而調解員的背景包括學歷及有關資歷,亦會讓爭議雙方先作了解,確保沒有潛在利益衝突,最後才簽署「調解服務同意書」,代表雙方都接受了調解會議及其調解員的安排。筆者會嘗試跟大家分享更多與科技有關的調解個案,務求令大家對這個範疇的調解個案有更多的了解,明白當中涉及的權利和義務。
撰文:梁偉峰
擁有工商管理博士及三個碩士學位,從事資訊科技超過三十年,現為香港理工大學專業進修學院講師及課程總監、香港零售科技商會副會長、香港互聯網論壇副會長、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專家名冊成員、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認可綜合調解員、英國特許仲裁學會(東亞分會)委員、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學科專家、香港、新加坡及英國電腦學會資深會員、英國特許市務學會資深會員、國際扶輪3450區中環海濱扶輪社創社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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