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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金局代14僱員入稟追收強積金


(10月28日訊)積金局今日代十四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四名僱主追討約港幣52,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四名與訟人,包括泗龍有限公司經營濠苑茶餐廳、Iqbal Mohammed and Aziz Ahmad前經營穆斯林清真牛肉館、力興工程有限公司經營城市工程公司及梁志成前經營新旺餐廳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港幣46,075.68元、4,103元、 1,482.98元及932.9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60元、110元、158元及210元。


(本文摘自星島日報)
Posted on 28 Oct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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