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近日城中話題,必定是「劍神」張家朗在東京奥運的表現,為香港在二十五年後再次能夠爭取一面奥運金牌。是次東京奥運其實已因新冠肺炎延遲了一年,在退無可退的情况下,唯有在一片爭議聲音中繼續舉行。
相信大家都會認同在體育比賽中難免有勝負之分,賽果有時未能盡如人意,不是每個人都能得到滿意的成績。目前,仲裁是體育爭議中較為普遍的解決爭議方式,例如涉及紀律性質,如反禁藥案件;或涉及商業性質的,如球員工會與球會之間的勞資爭議、轉會爭議、有關轉播及贊助協議的合同等。然而,跟其他仲裁的結果一樣,總有一方是輸家。
由於近年調解日漸普及,引發更多行業都開始採用調解,體育調解亦應運而生,提供一個快捷、具彈性和創意的爭議解決機制,使各方友善和解,達至雙贏局面。以往一些體育糾紛,往往因為第三方如體育經紀、體育協會、球迷等,影響體育糾紛中達成協議。由於調解是一個保密、快速和具有成本效益的過程,因此可以給各方在公眾視綫中設計出挽回面子的妥協方案,達至雙贏協議。
此外,一些爭議產生源於體育協會的規則,當中亦可能涉及公眾人物、地區領導人士等,透過調解閉門會議,再加上保密協議,令各方都能夠放開懷抱去說出想法,對解決爭議有莫大幫助。
為了提升體育調解的成功率,若然調解員是律師,將有助爭議雙方明白選擇繼續訴訟可能產生的後果。若調解員對運動有所了解亦會帶來好處,藉此提升爭議雙方與調解員建立融洽關係,增加調解員對各方信任度。還有一點很重要,就是若爭議雙方最後能夠就調解達成解決方案,可能需要透過新聞稿或向相關人員作出通知,所有證據都要公開,相關決定的理由亦須向各界公布。
撰文:梁偉峰
擁有工商管理博士及三個碩士學位,從事資訊科技超過三十年,現為香港理工大學專業進修學院講師及課程總監、香港零售科技商會副會長、香港互聯網論壇副會長、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專家名冊成員、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認可綜合調解員、英國特許仲裁學會(東亞分會)委員、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學科專家、香港、新加坡及英國電腦學會資深會員、英國特許市務學會資深會員、國際扶輪3450區中環海濱扶輪社創社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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