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個有關房產買賣意向書的爭議在高院審結,法院下令原業主只須向買家公司象徵式賠償一元,但買家同時要支付對方大部分的訟費。事件中,一家公司買家於2017年斥資港幣二億四千五百萬元,向持有豪宅的業主以轉讓七成股權的形式簽約購入十三幢洋房。兩家公司簽訂了「意向書」,當中條款指明業主不得與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就股權轉讓或增質擴股進行協商或談判,如違反「相關規定」,便須承擔買家聘請律師、會計師、投資顧問等費用,上限二百萬。但業主在同年5月突然致電買家,指他希望「取消交易」。
買家認為業主違約,應就違約行為負責並賠償,遂建議業主賠償二百萬元。而業主的回應表示願意根據「意向書」的有關條款賠償,雙方就賠償金額起爭議,買家亦入稟法院索償。法官在判詞中裁定「意向書」雖然缺乏基本條款細節,但仍屬於具約束力的合約,所以裁定買家接納「預期違約」。同時,裁定當業主致電買家時同意按「意向書」條款作出賠償,雙方已同意中止執行「意向書」。由於買家在中止執行「意向書」時,未聘請律師、會計師、投資顧問作盡職審查,故沒有相關費用支出,因而拒絕買家報稱有關損害賠償的申索,下令業主只須向買家象徵式賠償一元,而買家則須向業主支付六成訟費。
在香港高等法院經歷五年的訴訟,所花的費用和資源都非常巨大。買家所獲一元賠償,與買家己方訟費加上業主的六成訟費,有雲泥之別。更重要是,案件給兩家公司的聲譽和日常的營運帶來很大的影響。恰逢自2019年起香港的經濟出現轉角,耗時五年的訴訟更可能令兩家公司白白錯失了很多的機會。
假如在2017年時,雙方有機會接觸專業的調解服務,有專業調解代理和調解中心將為大家作出專業和合適的分析,讓雙方明白調解可以用少於目前所用的百分之五的時間、金錢和資源解決大家的糾紛,相信大家都會盡力達成和解。時至今日已毋須推測是甚麼原因促使兩家公司選擇訴訟。無奈時間不能逆轉,希望大家能準備好保障自己權益的最佳方法──萬一不幸地遇到糾紛時能作出睿智的決定,選擇以調解解決。
撰文:羅偉雄博士(Dr. Francis Law)
資深國際商業顧問及糾紛解決專家,擁有近三十年公共行政、人事、衝突及國際貿易管理的經驗,為香港和解中心會長、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副主席、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澳門科技大學和澳門城市大學客席高級講師、前海法院專家陪審員、首席調解培訓師、首席評審、資深國際調解專家及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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