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討論過談判是解決裝修糾紛的第一步,但遺憾的是,以談判解決糾紛的成功率偏低。但為甚麼成功率偏低呢?原因是最初合作時對方都在摸索的階段,在發生爭拗前都比較信任對方;但是當糾紛出現時,矛盾已導致雙方不再信任對方。情緒是有效處理問題的最大敵人,它破壞理性思考,當事人在情緒的影響下往往會作出不顧後果的決定或行為。在糾紛中,大部分人的問題可能是不善於控制情緒。此外,當事人都會按自己的經驗和想法訂定處理糾紛的方法或立場,深信這是唯一最有利的解決方法。當事人會不斷尋找支持他立場的證據,同時忽略其他的因素或觀點。然後,他們期望對方會接受及採納這解決方法,否則便是敵人,應該用盡所有的方法改變他或打擊他。這樣便完全忘記了以談判解決糾紛的目的,是有效地透過互相交換利益而爭取大家利益最大化。
2.訴訟:民事訴訟方式是解決裝修糾紛的另一種方法。按照索償的金額,分別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區域法院處理三百萬元或以下的民事申索,小額錢債審裁處最大索償額是七點五萬元,通過小額錢債審裁處解決糾紛是較可行途徑。
訴訟的問題是:過程很漫長,而且成本高昂,判決的結果亦很難預計。一般來說,由於法庭程序、法律和案例的限制嚴格,很難預計判決結果,更重要是判決結果通常不能滿足當事人的需要。很多時勝敗雙方都不滿判決,然後又提出向上級法院上訴,導致訴訟過程更漫長、費用更高──單單律師費便可能涉及數十萬甚至數百萬元!這樣更會造成個人和公司的內部資源消耗,例如參與訴訟的巨額時間、精神壓力、公司聲譽或個人的名譽和生意機會等。這些都可能是遠遠高於爭議金額的代價,所以不少與訟雙方都會在中途放棄;然而訴訟是不設中途下車的,除非是雙方都同意撤案,否則選擇在中途放棄的一方可能需要付出十分沉重的代價。因此,無論是香港或外國的法院、政府、法律專業和商會都不建議以訴訟解決糾紛為優先選擇,應該在其他方法都無法解決的情況下,最後才採用訴訟解決。值得一提的是,香港法庭已在2010年執行多項法庭程序實務指示,作出指引予與訟人及律師應先利用其他方式解決糾紛,否則法庭可能會對不曾參與調解但沒有合理解釋的一方,發出不利的訟費令。下期筆者會繼續跟大家討論解決裝修糾紛。
撰文:羅偉雄博士(Dr. Francis Law)
資深國際商業顧問及糾紛解決專家,擁有近三十年公共行政、人事、衝突及國際貿易管理的經驗,為香港和解中心會長、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副主席、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澳門科技大學和澳門城市大學客席高級講師、前海法院專家陪審員、首席調解培訓師、首席評審、資深國際調解專家及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