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分享時談到香港現時的樓宇租賃糾紛越來越多,一位住客遇上了因維修責任引發的租務糾紛,感覺十分委屈,投訴無門但又不知如何處理。今期,我們繼續討論有關業主與租客的保障和減少出現這些糾紛的方法。
業主與租客,其實同樣受到租務條例保障。一般而言,業主須負責外部及結構性的維修,租客則負責內部及非結構性的部份,但不包括因時間或自然損耗的損壞。租約條款會要求租戶有一定程度的維修和保養責任,而業主亦須履行外部及結構性維修的責任。
另一方面,在租客租用物業後,便享有「獨自佔有權」和「寧靜享用權」。因此在出租物業後,業主就算要入屋,亦要得到租客同意。如業主在未經租戶同意下進入單位,有機會違反隱私原則。《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亦有列明,業主及他的傭工及代理人可進入處所以作出必須的修葺。惟必須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進入並視察,以確定是否需要任何必須的修葺;及將入內視察的意圖以通知書送達租客後十四天,即可進入作為租賃標之處所以作出必須的修葺。
為了減少這類糾紛,租屋時有三大注意事項包括:
1.入住前先拍照作紀錄:根據地產代理監管局建議雙方將連同物業出租的傢俬電器拍照備檔,以免日後的爭拗。租戶亦應根據清單逐項檢查點算,並為住處的裝修或電器狀況拍照做紀錄。
2.留意保養及維修責任:一般而言,租客須負責內部及非結構性的部份。由於租客在租期有全部的權利持續佔用和處理物業,故租客能夠確定缺陷,並進行必要的維修工作,不能強求業主就其並不知悉或控制的損毁或問題負上責任。不過具體責任仍取決於業主及租客所協議的條款。地產代理監管局則建議,雙方協議在租約內訂明由哪一方負責保養和維修。
3.不要擅自改動原有屋內的傢俬和設置:如租戶希望更改原有設計或傢俬,應先與業主商量,並在租約列明交吉時是否需要保留或還原有這些改動。
下期和大家繼續分享更多處理這類糾紛的方法。
撰文:羅偉雄博士(Dr. Francis Law)
資深國際商業顧問及糾紛解決專家,擁有近三十年公共行政、人事、衝突及國際貿易管理的經驗,為香港和解中心會長、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副主席、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澳門科技大學和澳門城市大學客席高級講師、前海法院專家陪審員、首席調解培訓師、首席評審、資深國際調解專家及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