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們討論了調解商場意外的索償糾紛,這次我們再探討在物業管理中經常出現涉及僱員意外受傷的僱員賠償糾紛的處理方法。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5條,僱員如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不論意外是否由僱主的過失或疏忽引起的,僱主均須負上工傷補償責任。 此外,若果僱員的工傷意外是由僱主的過失或疏忽引起的,則僱員除了追討工傷賠償外,亦可向僱主追討疏忽賠償。
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5條,在工傷意外發生後,僱主必須於十四天內以特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工傷引致死亡個案則須於七天內呈報。僱主須支付僱員因工傷引起的醫療費用,而僱員因工傷意外放病假期間,僱主須每月向僱員支付工傷工資,款額為僱員意外時每月收入與病假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工傷病假最長兩年,如獲法庭酌情批准則最長三年。《僱員補償條例》亦訂明若僱員因工傷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須支付一筆過的補償,補償金額按僱員受傷時的年齡、每月收入及僱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去計算。
另一方面,受傷僱員亦可就僱主的疏忽引致受傷和造成的財物損失索償。索償的內容包括痛苦、苦難和喪失生活樂趣的賠償,醫療費用,以及因受傷而造成對收入的損失、未來工作能力的損失等。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特別要注意由意外受傷起計二十四個月內,需要就意外展開索償程序。
雖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僱員補償訂立了完善法例保障,同時香港勞工處也就僱員補償個案的處理方式編製了很清晰的指引,但有關僱員賠償的糾紛仍有非常多。根據勞工處的資料,每年有數萬宗僱員賠償糾紛、而處理僱員賠償糾紛的時間也很冗長令僱員、僱主和其他參與的人員十分疲憊。下期將和大家討論改善處理僱員賠償糾紛的方式。
撰文:羅偉雄博士(Dr. Francis Law)
資深國際商業顧問及糾紛解決專家,擁有近三十年公共行政、人事、衝突及國際貿易管理的經驗,為香港和解中心會長、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副主席、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澳門科技大學和澳門城市大學客席高級講師、前海法院專家陪審員、首席調解培訓師、首席評審、資深國際調解專家及仲裁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