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談到,雖然香港已有僱員補償法例和清晰的處理指引,但每年仍有數萬宗僱員賠償糾紛。由於處理時間冗長,這類糾紛往往令僱員、僱主和其他參與的人員都十分疲憊。今期,我們會繼續討論現行處理僱員賠償糾紛程序的限制和改善的方法。
很多時,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的員工或家人都受到悲傷和惶恐情緒所困擾,加上不了解僱員賠償程序和其他「有心人」影響,容易而對賠償產生不合理的期望。另一方面,受保的保險公司代表一般只會按習慣的賠償程序跟進處理,所以大家都不願意在初步階段和解,繼而進入以法庭程序解決。按照工傷賠償個案的經驗,僱員補償條例下的索償,法律程序需時由半年至兩年時間不等,至於普通法下的工傷疏忽索償,時間就更加長,由一年到三幾年不等。在這樣費時的訴訟過程中,無論對員工、家人、僱主和保險公司都會構成不可逆轉的損失。
首先,長時間的訴訟會對員工和家人造成重複的傷害:有的會面對經濟困難、有的會產生對僱主的敵意、自我懷疑或情緒病,也有個案發現當事人為了增加賠償而誇大傷勢並造成精神壓力,影響生活。對僱主而言,員工意外當然會影響生產力,容易引發其他員工對公司產生誤會,破壞他們的歸屬感之餘也影響士氣和表現。而訴訟對於保險公司的損害便更大:訴訟大大增加處理索賠的成本,尤其在法律費用和公司聲譽的損失,保險公司往往需要增加數十萬甚至百萬元的法律費用和額外的病假彌償。而多個積壓的索賠個案,更有可能令公眾誤解保險公司的政策是拖延或不願意賠償,嚴重破壞公司的聲譽和客戶的信心,導致保險公司不僅需要花大量的人手、時間和金錢去處理,更影響公司的收入。
因此,按過往僱員賠償程序,當出現糾紛時以訴訟方式處理已不能滿足員工、家人、僱主和保險公司的需要。我們急需改善處理僱員賠償糾紛的方式、加入更有效、更便捷和更能減低對各方傷害的程序。在僱員賠償程序中加入調解程序,可能是最有效的和最理想的方法。下期筆者將會跟大家討論在僱員賠償程序中加入調解的優點、程序規劃和使用方法。
撰文:羅偉雄博士(Dr. Francis Law)
資深國際商業顧問及糾紛解決專家,擁有近三十年公共行政、人事、衝突及國際貿易管理的經驗,為香港和解中心會長、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副主席、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澳門科技大學和澳門城市大學客席高級講師、前海法院專家陪審員、首席調解培訓師、首席評審、資深國際調解專家及仲裁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