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討論了,以訴訟方式處理僱員賠償糾紛已不能滿足員工、家人、僱主和保險公司的需要。我們需要使用更有效、更便捷和更能減低對各方傷害的糾紛解決方法。而以調解處理僱員賠償糾紛,便可能是一大良方。
調解的優點我們已很清楚,而以調解處理僱員賠償糾紛更能解決訴訟所帶來的限制和避免可能的各種傷害,很多時調解可以減省百分之九十解決糾紛的時間和費用。今日,我們繼續分享調解僱員賠償糾紛程序規劃和使用方法。
如果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的員工或家人跟僱主或保險公司協商不成,或是不了解申請程序,希望加強保障,又或是勞工處的索償程序已經展開,甚至有關個案已進入訴訟程序,雙方或其中一方都可以向專門設有僱員賠償調解程序的調解中心提出申請。按調解中心的僱員賠償糾紛調解程序,假若只有由一方提出申請,調解中心會發出調解通知,邀約另一方進行調解。經驗所得,超過百分之七十的當事人,都會選擇參與調解。這麼高的調解參與率是由於餘下的百分之三十個案結果都會在後續的訴訟中按照法院指示進行調解,因此一開始進行調解便不需要花費數倍的時間、金錢和精神走回調解的起點。
調解中心會為調解雙方清楚解釋整個調解程序、規則和所需的時間。程序包括協助雙方進行個案初步分析,協助選擇合適的僱員賠償糾紛調解員,並會就個案的複雜情況和需要建議聘用專門的法律代表「調解代理」和專家證人。調解中心會管理和監察整個調解程序以確保對雙方作出公平和充足的保障。僱員賠償糾紛調解的成功和解率可達百分之八十。調解中心會協助達成和解的和解協議跟進工作,而餘下的百分之二十個案,調解中心按當事人的選擇協調第二次調解或仲裁程序。
總結而言,雖然我們不能完全避免意外,但我們感受和理解到受傷員工或家人的傷痛,因而希望透過調解有效和快捷地解決糾紛。很多時適時的道歉和諒解可以撫慰傷痛,這也是調解不可替代的優勢。僱員賠償糾紛調解程序正式且有效快速,希望大家可以加以善用。
撰文:羅偉雄博士(Dr. Francis Law)
資深國際商業顧問及糾紛解決專家,擁有近三十年公共行政、人事、衝突及國際貿易管理的經驗,為香港和解中心會長、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副主席、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澳門科技大學和澳門城市大學客席高級講師、前海法院專家陪審員、首席調解培訓師、首席評審、資深國際調解專家及仲裁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