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兩期我們討論過從爭議解決及風險管理的專業角度,評估投資外國物業風險的七個類別。當投資者切實地完成了所有的風險評估,投資外國物業的風險應該已降低,而投資的效益也較好。然而,投資者在投入資金前,最好還是準備有效的解決糾紛方法,問題是現時仍有很多人認為:訴訟是唯一的爭議解決方法。事實上,筆者過去一直在倡議以更有效的方法,例如以調解和仲裁解決爭議糾紛,這樣便更加能夠保障當事人的利益。
投資外國物業時出現爭議,如果投資者選擇透過當地司法程序解決,這樣往往會把投資者置於不利的情況。首先,一般投資者對當地法律不及當地人及企業熟識──在博弈中不熟識遊戲規則的一方,往往變成了輸家。第二,訴訟程序太長,投資者根本不可能長期留在當地了解最新的情況以作出適當的回應,而機會很多時只會留給最有準備的一方。第三,投資者必須明白,每個地區的法律首要是保護當地人的利益,外來人的利益無可避免會被放在次等或更低,所以要保障投資外國的利益最好還是使用國際調解,例如利用香港國際專業爭議解決系統,去解決爭議以及在當地執行的有關結果。
目前,在香港就解決投資外國物業糾紛而設的專業計畫「房地產管理及服務爭議解決服務計畫」(簡稱「計畫」),目標是鼓勵在投資外國物業出現爭議時,利用香港獨立和公正的專業服務,以調解、仲裁或先調解後仲裁的方式,在香港一站式平台解決爭議。「計畫」針對性地保障處理投資外國物業爭議的最佳利益,而且收費實惠,為客戶提供便利、快捷、便宜的專業爭議解決服務。更重要的是,香港投資者對香港的專業服務更有信心。
要有更好的保障,香港投資者可以在簽訂投資合約時加入使用「計畫」條款。當然,當地合作的一方可能不太願意加入該條款,但這是投資者應有的權利。所以,為了加強你的投資保障,應該盡力爭取加入上述條款。
撰文:羅偉雄博士(Dr. Francis Law)
資深國際商業顧問及糾紛解決專家,擁有近三十年公共行政、人事、衝突及國際貿易管理的經驗,為香港和解中心會長、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副主席、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澳門科技大學和澳門城市大學客席高級講師、前海法院專家陪審員、首席調解培訓師、首席評審、資深國際調解專家及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