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電視劇有個對白:我對眼晴就是證據。究竟我們可以盡信自己的眼睛,盡信自己的記憶嗎?在紛亂的世代,似乎很多人都不講證據,只說自己「記得是這樣」,甚至「感覺是這樣」。這樣這樣,公平嗎?
心理學家Loftus & Palmer讓一班人看一部有關車禍的影片,當中一部汽車撞另一部車子,之後他們要求參加者回答有關於車禍的問題。一些人被問的問題是:「兩車撞毀(Smashed into)時車速有多快?」另一些人的問題是:「兩車擦撞(Hit)時車速有多快?」。
結果發現,前者報告的速度約時速四十點八英里,後者報告的時速約三十四英里。實際上,相同的影片卻受到提問訊息的影響,而有不一樣的時速預估,這個現象稱為「錯誤訊息效應」(Misinformation effect),即我們的記憶原來會受插入的資訊或暗示所干擾。
實驗未完。一星期後,Loftus & Palmer再詢問兩班人有關車禍的問題,其中一個問題是「你看到了碎玻璃嗎?(事實上沒有碎玻璃)」但被詢問兩車撞毀時的那些人都說看到碎玻璃的比率高於另一班人。
在心理學角度來看,記憶是一個建構與再建構的歷程,而非單純的將事件原封不動的存入與提取。如此,當我們看一份新聞時,可能會受其他不同報道的新聞影響;在法庭上,證人可能跟其他人討論案件受影響。記憶其實不是一個固定狀態的,反而是不斷流動和改變。有時候,我們也分不清是記憶構成思緒,還是思緒構成記憶。當事件發生愈久,可以說,我們的記憶會可能變得依稀,也愈不真實。
個人生活上,我們可以為自己的重要事務存檔,在更廣闊的社會層面,我們更需要歷史見證。歷史記錄和檔案是重要的,只有白紙黑字的原始紀錄相對可以給我們留下珍貴的見證和寶藏。
撰文:伍詠光
心理、婚姻及家庭治療師,前突破輔導中心總監。著有《愛,要勇敢》、《工,唔係咁打》、《勇敢做自己》、《現實,我受夠了》以及《嘴巴失控了》、《邊個想返工》(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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