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們深入分析了內地與香港跨境離婚案件的管轄權規則與程序差異。今期將聚焦於跨境資產分配實務、子女撫養安排及關鍵注意事項,協助讀者系統性掌握核心爭議解決路徑。
一.跨境資產分配的實務要點
i.資產範圍界定 在內地,以「婚後共同財產制」,依《民法典》第1087條為基礎,包括婚後收入、房產、投資收益等,原則上均等分割,但考慮實際貢獻、照顧子女等因素。在香港,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涵蓋所有婚姻期間取得的資產,包括全球性資產。依「公平分配原則」綜合考量經濟需求、婚姻貢獻、未來生活水平等。
ii.執行難點與對策 跨境資産分配中,內地申請執行由香港法院頒發涉內地財産判決,須提交判決書、公證文件等,經內地法院認可後執行。申請執行涉香港財産的內地法院判決,須到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登記,依據《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執行。同時,在香港調查隱藏資産時,可申請「資產披露令」或委託私家偵查。在內地,可透過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查詢銀行流水、不動產登記等。雙方可加入臨時保全措施,訴訟初期同步申請兩地財產凍結。
4.子女撫養安排 子女撫養的安排,通常由受理離婚的法院一併處理。內地以「最有利於子女」為原則。香港參考《未成年人監護條例》及判例。而撫養費判決的跨境執行,可通過兩地互助機制執行。
5.注意事項 i.公證與認證 香港文件用於內地,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并加蓋章。同樣地,內地文件用於香港,須經內地公證及香港高等法院認證。 ii.稅務影響 雙方務必注意資産轉移可能涉及稅務申報,例如香港的印花稅、內地的個人所得稅等,避免不小心觸犯兩地的法例。
下期我們繼續討論,有更簡單、便捷和讓雙方更有保障的效處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離婚及資産方法分配的方法和程序。
撰文:羅偉雄博士(Dr. Francis Law)
資深國際商業顧問及糾紛解決專家,擁有近三十年公共行政、人事、衝突及國際貿易管理的經驗,為香港和解中心會長、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副主席、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澳門科技大學和澳門城市大學客席高級講師、前海法院專家陪審員、首席調解培訓師、首席評審、資深國際調解專家及仲裁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