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和大家分享了兩類香港演藝界及藝術行政人員常見糾紛,今期繼續和大家分享另外四類糾紛類型。
第三類常見糾紛是場地與營運糾紛。聚焦於演出的實際操作環節,糾紛包括演出場地租賃違約(如場地方臨時加價、延遲交付場地、場地設施與合約約定不符、擅自轉租場地)、舞台設備搭建出現問題導致演出延誤/效果受影響、行政人員統籌失誤(如流程銜接失靈、合規審批遺漏、門票統籌出錯)引發演出事故及連帶賠償、場地保安/後勤服務不足導致觀眾/藝人權益受損等情況。責任劃分牽涉演出方、場地方、搭建方、行政統籌方等多個主範疇。
第四類常見糾紛是勞資與薪酬糾紛。主要涉及行政人員、幕後技術崗位(如燈光、音響、化妝、場務、舞台監督等)與演出公司、經理人公司、場館營運方等僱主之間的勞工權益爭議,核心包括拖欠薪酬、加班補償未足額發放、未依法簽訂僱傭合約執行、非法解僱、試用期權益受損、強積金供款不合規、剝奪帶薪休假權益等情況。
第五類常見糾紛是行業資質與聲譽糾紛。這類糾紛關乎行業的工作基本要求,包括藝人/導師虛報資歷、資歷與行業標準不符、行政人員工作不當導致機構聲譽受損、行業協會處罰程序不合規/依據不足、惡意造謠詆毀藝人/機構聲譽、散佈虛假經營信息破壞合作等情況。聲譽一旦受損,修復難度極大,容易引發連鎖的行業負面影響。
第六類常見糾紛是跨境表演糾紛。隨着香港與內地、海外的演藝合作日益頻繁,跨境糾紛也越來越多,核心包括香港藝人到內地/海外演出的合規審批遺漏、跨境酬金結算(匯率差異、稅費承擔)爭議、演出內容是否符合當地監管要求的分歧、跨境合約履行的地域規則衝突、跨境演出違約追責執行困難等情況。處理這類糾紛需要銜接多個地區的法律與監管規則,比本地糾紛處理的程序更複雜。
下期我們將分享調解解決香港演藝界及藝術行政人員糾紛的程序、策略和給予當事人的價值。
撰文:羅偉雄博士(Dr. Francis Law)
資深國際商業顧問及糾紛解決專家,擁有近三十年公共行政、人事、衝突及國際貿易管理的經驗,為香港和解中心會長、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副主席、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澳門科技大學和澳門城市大學客席高級講師、前海法院專家陪審員、首席調解培訓師、首席評審、資深國際調解專家及仲裁員。